叶鸣知道陈建立在装傻:吴丽娇被劳教,肯定就是他指使和操纵的。但他说的也确实有道理:对吴丽娇进行劳教,确实是公安局的具体事务,与他这个县委书记无关,他没有权力也没有义务去关注这么一个具体的个案。他如果硬是不承认这事与他有关,叶鸣也没有办法。 本来,叶鸣是想向陈建立指出吴丽娇被劳教案中存在的程序和法律依据上的质疑的,但现在一看他的这装傻的态度,就知道自己此刻多说其他什么都没有任何含义,于是便直截了当地说:“陈书记,您说您不知道吴丽娇被劳教的事情,我相信您。但是,因为吴丽娇的案子,关系到湟源县的非法集资问题。她之所以被劳教,也是因为非法集资问题上访而引起的。您是湟源县打击非法集资领导小组的组长,对于这样一个案子,应该予以关注。 “我现在之所以来找您,是因为我对吴丽娇被劳教案件有几个疑问:第一,吴丽娇之所以要上访,是因为她对和顺公司的资产被查封、她丈夫在看守所离奇自杀有疑问,怀疑有人在里面做了手脚。所以,她的上访理由还是成立的。更何况,她还是通过正当途径上访,并没有在哪个地方、哪个部门闹事,也没有到处无理取闹。所以,公安机关对她进行劳教,是否处罚过重?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第二,据我了解,吴丽娇从被拘留到被送进劳教所,只有短短的四五天时间。而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劳教案件规定》:对一个违法人员进行劳教,首先要由办理机关查清违法事实,并填写《劳动教养呈批报告》,报县公安局法制办审批。法制办审批后,再报市劳教委审批。劳教委在审批时,也要进行调查和聆讯,还要进行合议和审核,最后才能做出劳教决定。按照这个程序,在四五天时间内就将一个人送进劳教所,显然是做不到的。因此,我怀疑县公安局在办理吴丽娇劳教案时,省略了很多程序,有必要进行审查。 “第三,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劳教案件规定》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呈报单位应当在收到《劳动教养决定书》之日起的二日内,向被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宣布决定劳动教养的事实、依据、期限,以及被劳动教养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将《劳动教养决定书》送达被劳动教养人员和被侵害人。被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捺指印。而现在,吴丽娇的家属就是她的母亲。但是,到现在为止,县公安局还没有任何人向吴丽娇母亲送达《劳动教养决定书》。所以,这也是违反程序的。 “对于这样一起违反程序、并有很多疑点的劳动教养案件,我觉得陈书记您不能坐视不管。我郑重建议:县委要对吴丽娇被劳教一案进行干涉和审查,看是否有违法和违反程序的地方。否则的话,将来一旦出了问题,湟源县打击非法集资领导小组是要负责任的。” 叶M.ZGXxh.OrG